【校園說法】美麗的陷阱
□馮冰(2009級法學一班)
【校園案例】
6月6日中午,一個學生模樣的中年女性出現在某大學一個女生寢室,自稱是某日化公司職員李某,來此找洗發水校園代理。李某說校園代理工作很簡單,就是發發傳單以及賣其公司的產品。她還強調說這不僅能夠鍛煉自己還可以勤工儉學為自己掙點生活費,如果代理其公司的產品,做得好的話收入很是可觀。李某介紹其公司的產品為某知名品牌洗發水,由于他們公司是直銷,所以由校園代理賣出的價格比其他超市的價格都便宜,而且保證其公司洗發水為合格產品。基于對兼職的好奇心以及對“第一桶金”的美好憧憬,再加上李某滔滔不絕的介紹,該寢室的4名女生每人出了800元共計3200元的訂金交付給李某,李某留下了她的電話號碼,聲稱宣傳單及洗發水會在下周派送過來。一個星期過后,這4名女生打電話給李某,但李某的電話已停機,后經查實,該日化公司根本無李某這個職員,此時4名同學方知上當受騙了。
【拍案說法】
該案中,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,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266條規定:“詐騙公私財物,數額較大的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。”行為人(李某)以非法占有的目的,實施欺騙行為,使對方(被騙學生)產生錯誤認識,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,行為人取得財產,對方遭受財產損害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的規定: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至4000元是數額較大。李某的行為,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。
該案中,李某的詐騙行為并不高明,其只是掌握并利用了大學生特別是新生社會閱歷淺、防范意識不強、容易上當受騙的心理特點,采取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,誘使學生上當。
在大學校園里,類似事件時有發生。大學生們應提高自我防范意識,強化自我保護能力,不要輕易相信他人的花言巧語。如果發現自己被騙應冷靜,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,即使詐騙金額沒有達到刑事犯罪的立案標準,也可以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治安處罰。(欄目顧問:肖應紅 華鷹 李莉莎 欄目主持:王世華 黃河 本期指導教師:劉波)
【“校園說法”由學校普法教育辦公室與法學院聯辦,旨在進一步擴大和增強重慶工商大學法制教育的影響和實效,同時為法學院學生提供有益的實踐平臺,營造和助推校園法律文化氛圍和重慶工商大學法律文化建設。該欄目采取“案例+分析”的模式,立足校園,貼近師生,注重可讀性與專業性并舉,期為廣大師生提供實用的法律知識。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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